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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郑州市工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1-16 16:01:14 返回列表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1月15日


郑州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按照国家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有关要求,落实《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节〔2024〕164号)、《郑州市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郑制高办〔2023〕15号)、《郑州市支持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若干政策》(郑政文〔2024〕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带动园区内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和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上游供应商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设计产品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体系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关键。

绿色设计产品是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理念,在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 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郑州市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的评价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遴选发布市级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和绿色设计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并推荐省级参评名单。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和申报推荐工作,建立本辖区绿色制造培育库,并协助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郑州市绿色制造名单进行指导和管理,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郑州市依托国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对照评价标准对本辖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分类管理,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优先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不同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引导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重点领域行业企业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能效标杆水平,其他行业企业应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绿色设计产品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

(三)申报的绿色设计产品应有相关标准;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要求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评价报告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版本,并将纸质材料送交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绿色设计产品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生产企业对照相关产品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本辖区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开展培育创建工作。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工厂推荐至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市)推荐的绿色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市级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绿色工厂相同。

第十五条 绿色工厂创建标准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评价标准。未发布标准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和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标准体系。未发布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内的产品标准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产品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机制。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8),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开展对创建成效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组织对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复核工作。如发现名单内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将予以通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对市级绿色制造名单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六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且不配合现场复核;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第二十条 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名单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审核上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于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市级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国家和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名单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监督。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提升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择优形成市级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向全社会推荐。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一旦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和不负责任等行为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同时列入黑名单进行通报,并上报省工信厅。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或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区县(市)工信部门或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第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绿色制造名单作为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的前置条件。郑州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可依据《郑州市支持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若干政策》(郑政文〔2024〕174号),申请享受“打造绿色制造示范标杆”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把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参与本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和技术,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的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工信〔20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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