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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0-30 07:36:52 返回列表
    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广泛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团队,为郑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人才支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郑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应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围绕我市现代产业发展和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数字经济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化成熟项目、本土企业合作项目、投资机构进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为三个类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
    第五条  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应达到河南省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A类或B类,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实际参与项目实施,每年4个月以上实际在郑工作。
    (三)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四)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新性强,能够引领支撑我市相关产业关键技术实现突破。
    (六)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3年。
    (七)高端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体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5%。企业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
    第六条  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郑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全程实际参与项目实施。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三)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2年。
    (六)创业领军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体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5%;企业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
      第七条  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郑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核心成员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并全程实际参与项目实施。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执行期不超过2年。
    (四)引进创新领军团队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上,拥有相关领域的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或经市级(含)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上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为团队从事项目配足科研资金,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各类要素。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第八条  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应绝对控股。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同一法人创办的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团队入选后,未完成结题验收前,不可再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已经获得过其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涉密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立项工作,确定入选项目及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将本级立项并支持50万以上、且已拨付首期资金的项目推荐参加市级筛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定后提出拟支持项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市财政局根据各开发区、区县(市)实际拨付情况进行等额资助。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端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项目资助,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资助,创新领军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资助。对中原科技城支持并推荐的项目,经市级筛选通过后,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上述资助经费。特别重大人才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入选各开发区、区县(市)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拨付支持额度的5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入选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在通过市级筛选立项后拨付市级支持额度的50%,剩余50%待结题验收通过后同各开发区、区县(市)剩余经费一并拨付。
    第十三条  对入选项目团队成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人才计划。对通过结题验收的优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产业基金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将开展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优先足额安排并纳入绩效考核。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计划、按进度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人才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与人才充分对接,构建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市级筛选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总目标任务和分年度目标任务及量化考核指标及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团队带头人及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不超过支持总额的20%)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对财政资助经费实施专账管理,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妥善保管与资助资金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
    第十七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进行动态管理,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向市科技局提交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入选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由市县两级联合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团队带头人不得替换。因团队带头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项目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终止或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凡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资助项目失败追究决策责任。对潜心科研、扎根创业的入选项目人才给予充分信任,创新创业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未达预期发展效果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对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奖励资助但未履行完毕的,按原政策额度继续执行,剩余资助资金在项目执行期满,并通过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不再中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第三方评审评估机构库继续适用于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评审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郑办〔2015〕18号)、《郑州市顶尖人才(团队)引领计划实施细则(暂行)(郑政办〔2017〕113号)》、《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暂行)》(郑政办〔2017〕121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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