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安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安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安阳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财政安排列支的用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市级财政资金奖补对象为安阳市市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市辖区的自然人。中央、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与本办法中的项目相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奖补对象近三年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奖补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当年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文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安阳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负责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管理。
第八条 安阳市财政局安排奖补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
每个自然年度内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不超过1万元奖励。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权利人均为安阳市市辖区域内注册 单位的,可由第二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但须提交第一顺序权利人签署的放弃奖励声明。
(一)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
(四)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河南省专利奖之一。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发明专利不受年度新增限制。同一职务专利申请人年度奖补不超过30万元,非职务申请人的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内新增的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
(一)对于已认定的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家中心建设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获批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的项目,在两年建设期内,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每年发放不超过5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通过PCT等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不超过1.5万元;在美国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不超过1万元;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不超过0.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多奖补5个国家(地区),其它产业最多奖补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同一职务专利申请人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非职务申请人的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在安阳市市辖区内的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且在 3个及以上指定进入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国际申请应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奖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安阳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在安阳市市辖区内的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标准必要专利
对转化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专利,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单位完成多件专利转化为标准的,每年最多奖补5件。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一)对为本市专利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免费专业咨询,且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出具侵权判定意见和参与侵权案件查处的知识产权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给予适当的资金奖补,每人每案奖补不超过1000元,每案专家和技术调查官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二)对受市知识产权局或调解、维权援助机构委托,为本市专利纠纷提供无偿诉前调解服务的调解员,案件成功调解后给予资金奖补,每人每案奖补200元,每案调解员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三)对为本市专利纠纷、诉讼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结案后给予资金奖补,每人每案奖补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海外知识产权预警
企业在产品出口、有出口需求或赴国外参加展会等工作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预警分析单件专利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1万,奖补总额不超过5万。
第十九条 贯标认证
(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奖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费的80%,最高不超过 5万元。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高等院校,奖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费的8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奖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费的8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贯标认证过程中产生的辅导、咨询等费用均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二十条 强企培育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省级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批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以最高标准进行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
(一)对获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对获评省级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对获评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鼓励中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对签订托管协议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托管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知识产权事务: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专利挖掘、专利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信息分析、知识产权竞争情报推送、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商标监测、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年费管理、商标品牌宣传和建设、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知识产权合同文本把控、专利权评价报告办理等服务。托管内容以单年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
获得国家、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奖补。
第二十四条 专利转化运用
(一)支持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
对我市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根据通过专利产品备案数量、经济效益、被认定为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等因素择优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转让许可合同实付金额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
对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转化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我市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按专利转让许可次数、专利数量、合同实际到账金额、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每家单位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各类服务平台、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
对促成我市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从全国各地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获取专利技术,促进转化后产生经济效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服务次数、转化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机构年度此项奖不超过30万元。
(五)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支持各类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促成高校院所通过或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达成并备案30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地理标志
入选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地理标志持有人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八)重点专利转化能力提升工作
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获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开展微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形成项目成果的,按相关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合作银行奖励标准
金融机构对安阳市市辖区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仅限专利权、商标权)的,按照上一年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进行奖补,且单笔贷款的奖补不超过1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度累计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补贴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进行分档补贴,补贴内容包括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对同时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组合出质的企业,奖补金额在补贴标准范围内将适当提高。
1.融资额在500万(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融资额在1000万(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融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知识产权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对开放或销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单位,按照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10%奖补,单个主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保费给予不超过80%奖补,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以专利质押的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保费给予不超过90%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 5万元。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对发放或实施单位,单个金融产品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在市辖区经营满2年,拥有至少2名专利代理师,且为市辖区5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代理申请、维权、托管等事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安阳市市辖区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在市辖区经营满2年,拥有至少3名专利代理师,且为市辖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代理申请、维权、托管等事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九条 优秀代理项目
(一)对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安阳市市辖区申请人撰写的专利获得国家、河南省专利奖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0元/件、5000元/件、2000元/件的奖励,对获得河南省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件、3000元/件、1000元/件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对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安阳市市辖区申请人注册的商标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件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项目。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对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鼓励大型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含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每年对被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为优秀或合格的承建单位进行奖励,获评优秀的奖励不超过 5万元,获评合格的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一条 优秀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一)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安阳市市辖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00元。对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的上述专利代理师,另外一次性奖补不超过 1万元。
(二)支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取得知识产权师资格证,对在同一单位任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个人,按不超过2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奖补。同一人同一职称级别只奖补一次,不重复奖补。
第三十二条 其他项目奖励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以上条款奖补外,增设战略性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公共资源商标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智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个项目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十三条 总限额条款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的奖励额度不包括在内)。所有奖补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要求等,以当年度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再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合格的奖补项目,按照有关资金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奖补、获得奖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奖补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奖补资金的申请人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知悉。若奖补申请人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所获奖补资金。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奖补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已经奖补的,责令限期退回:
(一)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四)近五年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五)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规定或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六)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
(七)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补情形的。
第四十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励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设计“至少”、“不超过”、“以上”、“最高”、“最多”、“不少于”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域同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相符合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重复和冲突的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知识 产权奖励政策。
文章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