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4〕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1日
河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项目的谋划储备、审核申报、计划转发下达、调度监管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已经足额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项目应当在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后,按照程序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会同各地、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配合联动、上下衔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规范执行、项目有效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管理监督;督促各地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组织实施、调度监测、监督检查、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市、县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组织实施、调度监测、监督检查、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项目单位(法人)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信息报送等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依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储备、审批、申报、调度、监测等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投资在线平台)开展。
属于涉密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衔接,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总体规模、投资方向、申报要求、项目条件、审核标准、时间安排等,及时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准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本地相关单位和企业,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使用要求和各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规定,结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实际建设需要,按照超过投资计划一定比例的规模,分专项、分地区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及时将项目纳入本级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库的计划新开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省投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加快办理审批(或者核准、备案)及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完善申报条件,落实建设条件,及时更新完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项目信息,做到“项目等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核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各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和各专项年度计划申报通知要求,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可以合并报送。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省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符合重点地区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是否产生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项目通过省投资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情况;
(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和支持条件的符合情况,未重复申请、未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承诺;
(六)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对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时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已下达投资及资金来源、本次申请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法人)及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二)绩效目标表,应当包括专项名称、申请地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总体目标、绩效指标等。要充分考虑拟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核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情况,科学填报绩效目标。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者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申报国家打捆或者切块资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申报的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可暂定为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确定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确认。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县本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等由项目单位(法人)提出,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初审后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复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复审通过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市本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等由项目单位(法人)提出,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省本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等由项目单位(法人)提出,报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分行业负责的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一)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二)是否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规定的支持范围、安排条件、补助标准等要求,项目单位(法人)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地方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是否符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符合重点地区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是否产生新增政府债务风险;
(四)项目是否取得省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已完成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件,需紧急申报中央投资的项目,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按照规定时限提交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五)计划新开工项目的用地、规划、节能、环保等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在建项目建设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市、县级项目时应当充分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需要安排省级财政资金但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落实资金来源或者项目单位(法人)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申请。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提出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照程序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同步将项目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打捆和切块上报国家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录入虚拟主项目。
国家和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报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计划转发下达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后,除特殊规定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转发下达工作,并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
对切块下达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要求,组织申报、审核拟安排的具体项目,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分解落实、转发下达工作,并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
对打捆下达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落实、转发下达工作,并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
需要安排省财政资金的,应当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或者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落实资金来源。需要安排市、县级财政资金或者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的,应当根据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由市、县级落实资金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签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联合下达。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发下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转发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分解转发的具体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非涉密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确保与报送备案的具体项目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情况录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省财政厅应当按照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任务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梳理具体情况和原因,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调整投资应当优先用于本专项、本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调整方案应当附调出项目说明材料、调入项目申报材料,调出项目与调入项目属于不同县(市、区)的,应当附调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资金调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具体项目下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形成相关专项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请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切块下达且在原专项内调整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形成相关专项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跨专项调整或者调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具体项目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原则上应当和调出项目隶属相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调入项目增加安排后不应超过已经核定金额。非涉密项目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完成调整更新。
第五章 项目调度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等调度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下列项目信息: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原因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填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者情况,并推动整改。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单位、本行业以及本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负有监测调度责任的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要求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探索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河南省重大项目挂图作战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
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者视频等。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访谈相关人员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现场核查和抽查情况应当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填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具体执行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由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对相应的项目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非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认真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年度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非涉密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检查资金使用、账户管理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
第三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后评价、监督问责等,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做好建设手续办理、要素保障、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并规范有序实施;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并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做好项目调度信息与项目资料的比对审核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做好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检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及时支付,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落实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开展后评价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指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规模。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应当通过通报表扬、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激励。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要分别建立本行业、本地奖惩激励机制,督促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快建成投用、尽快发挥效益。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审核、实施监管等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法人)违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第十六条项目汇总审核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约谈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抄送(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由省政府约谈项目所在地政府,并可视情况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出现问题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者审计查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门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者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者细则。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