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开封市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加快聚集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开封市科技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开封市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汴政〔2023〕2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才项目旨在选拔、培养和引进我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重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通过有计划、有重点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打造开封市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科技人才项目每年遴选一批。遴选工作 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四条 科技人才项目设科技创新人才合作项目、科技创业人才合作项目两类子项目。同一申报人同一申报年度只能选择上述一类子项目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层次或下一层次的人才项目,支持期满后方可申报本计划内上一层次的人才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科技人才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在相关产业领域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并对本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开封有合作单位,市外人员须与开封市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人才合作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4.符合国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专业人才A类;
5.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七条 申报科技创业人才合作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申请者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所创办企业在开封市内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所创办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遴选程序分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第十条 形式审查。对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创业项目水平、创业经历或者企业管理业绩、现实表现、成长性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参加答辩候选人。
第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打分制,评委在听取答辩候选人答辩后进行打分,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项目要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培养创新人才,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引领本产业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重要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对科技人才项目立项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30-50万元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等。资金管理按市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获批后,获资助者应及时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等。科技创新人才合作项目、科技创业人才合作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年,项目实施结束前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认真撰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以上资料经所在单位和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结题验收的,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需终止实施的,应填写《项目终止申请表》。项目延期和终止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市科技局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申报科技类项目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