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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3-06-02 10:03:52 返回列表

近日,洛阳市科技局印发了《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专家库进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类创新载体、平台、机构、人才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结题验收等科技管理活动。

第三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适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库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专家使用科室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协同推进专家库建设,按照本办法使用专家库专家,并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市科技局开展科技管理活动所需评审咨询专家,原则上需从专家库抽(选)取,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市外专家参加评审咨询。承接省评审事项使用专家可优先从省专家库抽(选)取。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分为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和法律专家5类。

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提出专家意见。

2.围绕我市十大产业集群,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

4.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除需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并活跃在科研生产一线;

②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

③省级(含)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创新龙头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④已入选我市河洛英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

⑤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

⑥获得百名科技人才入企计划并考核三等奖及以上者。

2.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并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3.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在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入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导师库的导师。

4.投资专家。在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科技金融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或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5.法律专家。在所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及5年以上执业经验,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申请推荐、定向邀请两种方式。专家填报《洛阳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推荐)表》(附件1),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确认与原件一致后报市科技局。

1.专家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其中,两院院士、中原学者、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免于信息核实、直接入库。

(一)申请推荐

1.专家申报。专家填写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

2.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后,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时需出示相关原件以供核对。

3.审核入库。根据申请推荐入库情况,各业务科室按照产业对申报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市科技局党组进行汇报,提出建议名单,随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的,即可入库。

(二)定向邀请

1.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

2.市发改、工信、金融、司法、财政等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通过部门推荐直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相关情况并报市科技局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的;

(四)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参加科技活动被评价为“差”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八)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第八条(一)(四)(五)(六)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八条(七)(八)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三章  专家抽(选)取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的抽(选)取使用严格执行事前申请、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程序,确保专家抽(选)取与使用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一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选取,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选取。

第十二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开展前2天,专家使用科室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附件2),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等,报职能科室和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咨询工作需求,机关纪委进行随机选取并联系确认,留存《科技专家抽(选)取表》(附件3)。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第四章  专家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评价制度。专家使用部门在相关工作结束后,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工作纪律等方面,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4个等级进行客观评价,填写《洛阳市科技专家评审咨询活动评价表》(附件4)后报职能科室,评价结果作为专家选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为优秀的专家,将被优先选取使用。一个年度内两次评价为C和一次评价为D的专家,进行出库处理,分别2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入库。

第十七条  专家在科技评审(咨询)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抽(选)取工作在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由机关纪委、规划监督科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力,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  评审咨询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咨询工作前应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5),评审咨询过程中通讯工具交由会务人员统一保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各科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做更详细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开展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时,需使用我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洛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洛市科〔202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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